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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责年龄下调带来什么新课题?里赞代表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专访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都市委会企业总支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1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成都市委会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在北京接受红星新闻记者专访,再次呼吁建立健全犯罪未成年人持续矫正机制,并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新特点、新课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对象中,青少年犯罪的比重越来越大,不仅成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重点,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修订、施行,我们发现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矫正尚缺乏必要的制度、机构衔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种种困难。同时,最低刑责年龄下调,也给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提出了新课题。”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成都市委会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

     为此,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成都市委会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立健全犯罪未成年人持续矫正机制的建议》。里赞表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各部门应尽快统一制定工作规范,特别是针对不捕不诉、缓刑假释、减刑及监外执行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出台统一的程序性规范和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普通学校、家庭教育、社区跟进等矫正工作内容。

     为何要开展社区矫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哪些新特点?如何进一步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这些问题,里赞接受了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的专访。

     ▲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成都市委会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

     社区矫正帮助轻微犯罪人更好融入社会作用更加显著

 

红星新闻:
      社区矫正是来自国外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它具有哪些特点?


里赞: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这项工作在国外开展比较久。从犯罪认知上,国外很流行的一种思想认为,犯罪是一种疾病,认为一个人如果犯罪,他同时存在心理或精神上的问题。我们则认为一个人犯罪是有恶习。

      基于以上认知,国外首先推行社区矫正,他们认为对于罪犯进行报复性刑罚,惩治性的改造没有任何意义也不对症,而需要针对其心理、精神疾病,进行对症治疗,配合社会的辅导。

      近些年来,我国开始开展社区矫正的探索。2003年先行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此后推向全国。

      相比监狱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对于减预防和减少犯罪,帮助轻微犯罪的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作用更加显著。

      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制度、机构衔接


红星新闻: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开展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


里赞:
      刑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目前,社区矫正已经在全国推广施行。

      此后,我国又出台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该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但是,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修订、施行,我们发现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矫正尚缺乏必要的制度、机构衔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种种困难。

      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而《社区矫正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等却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社区矫正,并可以送入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前述几项规定显然出现了可能引起歧义和矛盾之处。

      此外,缺乏统筹各部门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协调机构。各部门为保护未成年人,均出具了本机关适用的相关规定和细则,但缺乏各部门衔接时的工作规定,也缺乏一个专门机构来跟进统一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各环节的工作。

      如果出现一批不起诉或被假释缓刑的未成年人,则是否有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能迅速评估决定其是否送至专门学校,不送至专门学校由社区矫正的是否有专人予以对接负责,以及行为较轻由家庭教育的,其家庭教育情况如何,是否有专业人员予以跟进了解等。

      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予以协助。但现实是司法行政部门基层工作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专业性比较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工作,需要专门机构、专业人士来做。

      另一现实情况是,近年来不起诉或被假释缓刑的未成年人的数量和比例又逐年增高。司法行政部门尚不能做到跟踪每一个不起诉或被假释缓刑的未成年人,从而不易在第一时间得知其现状。如出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无法第一时间予以矫正或联合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防范其犯罪。

最低刑责年龄下调
对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开展好社区矫正提出新课题


红星新闻: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个别下调,这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是否会带来影响?


里赞: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责年龄由此前的14岁下调至12岁。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尽管是刑责年龄是个别下调,哪怕部分案件涉及到12~14岁,从总量上看涉及的未成年人数量是增加的。

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部分被少管所等关押,另一部分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社区矫正能更好促进未成年人回归融入社会。

最低刑责年龄调整后,涉及到不捕不诉的案件增多,这也给社区矫正如何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开展,提出了新课题。

建议由县级以上政法委牵头
设置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协调机构


红星新闻:
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您有哪些建议?


里赞: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个全方位、动态化的工作,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工作指南,还需要各机关各部门配合,统一协调工作。

      事实上,开展社区矫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各个部门都有一套办法。但到了基层以后容易形成各干各的,缺乏协调沟通。

      因此,建议由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各机关部门,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教育局等统一制定工作规范。特别是针对不捕不诉、缓刑假释、减刑及监外执行的犯罪未成年人,对其矫正出台统一的程序性规范和认定标准,明确专门学校、普通学校、家庭教育、社区跟进,以及不良行为的发现和处理等规范。

      其次,由当地县级以上政法委牵头,由各机关成立常设的涉及未成年人的部门,由政法委统一协调各机关工作,避免出现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犯罪未成年人缺乏管教和矫正的情况,也避免未成年人缺乏教育和监督从而再次犯罪的情况。

      此外,设立专人和专项资金对每个犯罪未成年人或嫌疑人进行跟踪了解,充分掌握其心理状况、受教育情况、社会生活状况、家庭生活状况等。对其出现不良倾向的,早发现、早教育、早处理。发现出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不良行为的或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行为的,及早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处置,避免其不良倾向进一步发展,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记者:张炎良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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